《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河东人社工认〔20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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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河东人社工认〔2025〕31号),认定刘锦英于2023年9月11日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河东人社工认[2025]31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该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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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东源县县城建设一路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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