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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84-18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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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张伟、贺仁飞等7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78000元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84-18号)法律文书。

  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包汇景九里湾项目EF组团楼层公区天花维修工程期间,存在拖欠张伟、贺仁飞等7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78000元的问题,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84-2号)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等规定,我局依法于2024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84-13号),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3日接收该决定书。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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