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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游惠达、林树鸿、蒙文生等270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2508457元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79-16号)法律文书。
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建施工汇景·九里湾花园(B5、B6、B7、B8、B9)栋住宅楼、地下室及人防工程项目期间,存在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接收询问调查、拖欠劳动报酬等问题,经我局2024年8月27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79-5号)责令限期按要求进行整改,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我局依法于2024年11月11日向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79-11号),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3日接收该决定书。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