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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116-16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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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承包河源市ZX-D02-03-01地块建设工程项目(河源市华丰世纪国际贸易中心混凝土劳务分包工程)拖欠劳动者报酬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我局依法作出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被拒绝接收,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16-16号)法律文书。

  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包河源市ZX-D02-03-01地块建设工程项目(河源市华丰世纪国际贸易中心混凝土劳务分包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谢赵强等6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86801元的问题,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等规定,经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16-8号)要求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向你单位作出并邮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16-12号),因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依规通过公告送达向你单位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于2024年12月11日视为送达。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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