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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5〕第190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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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懿(身份证号码:441625********923):

  我局查处你在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期间已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而被取消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待遇,因你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通过电话无法联系,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并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90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因在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期间已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而被取消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待遇,经我局告知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已申请的(2019年9月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2019年9月、2020年9月申请)创业租金补贴共8000元,两项合计18000元。至今,你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已退13000元,未退5000元。你申请时属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情形,违反了《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十款、十一款等规定。

  现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责令你在收到本文书5日内将上述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剩余未退款)一次性退还至东源县财政局账户,账户名称(东源县财政局,银行账号:191700000003271002,支行名称:国家金库河源市中心支库),注明划款用途“退还黄淑懿就业创业补贴款”,并将划款存根交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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