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送达(2025)粤1624执恢4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局注销东源宝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源县城行政大道宝晟花园宝格丽F栋101号商铺、C栋103号商铺、A栋201号商铺的不动产权证及该房产的抵押登记。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 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明号(抵押权) | 抵押权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东源县1820125505 | 东源宝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粤(2021)东源县不动产证明第0013714号 | 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441625115108GB00008F00070168 | 东源县城行政大道宝晟花园宝格丽F栋101号商铺 | (2025)粤1624执恢4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
2 | 东源县1820125496 | 东源宝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粤(2021)东源县不动产证明第0013715号 | 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441625115108GB00008F00040170 | 东源县城行政大道宝晟花园宝格丽C栋103号商铺 | (2025)粤1624执恢4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
3 | 东源县1820125489 | 东源宝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粤(2021)东源县不动产证明第0013716号 | 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441625115108GB00008F00020142 | 东源县城行政大道宝晟花园宝格丽A栋201号商铺 | (2025)粤1624执恢4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
东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