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公告
潘玉先、潘振忠:
申请人潘银生不服被申请人东源县仙塘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14日作出的《行政裁决书》(仙府行决字〔2025〕01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原第三人潘环添在本行政复议案审理期间已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你们作为潘环添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参加本行政复议案件。
因未能与你们取得电话联系,亦不知你们现居住地,无法通过邮寄送达文书。故,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东源府行复〔2025〕38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东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东源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联系电话:0762-8336992)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