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景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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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劳动者陈旋华的报酬一案期间,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未按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06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在东源县经营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劳动者陈旋华自2020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97485.84元的问题。我局依法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06号)责令其足额支付上述劳动报酬,被告知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规定。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由被告知单位足额支付劳动者陈旋华自2020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97485.84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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