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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5〕第258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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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高(河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54629K93):

  我局查处你公司拖欠劳动者郑炳才自2023年10月3日至2024年5月10日期间的报酬共计64000元一案期间,你公司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58号)法律文书。

  (认定的事实)经调查:被处理单位在东源县向广东鑫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河源惠集模块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宿舍楼、厂房4#及值班室内外墙腻子真石漆工程项目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劳动者郑炳才自2023年10月3日至2024年5月10日期间的报酬共计64000元,我局依法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58-2号)责令其足额支付上述劳动报酬,被处理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鉴于被处理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向被处理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58号),并告知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邮寄文书凭证、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被处理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规定。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决定由被处理单位足额支付劳动者郑炳才自2023年10月3日至2024年5月10日期间的报酬共计64000元。

  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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