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观塘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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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在东源县经营期间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79号)法律文书。
(认定的事实):被处理单位在东源县经营用工期间存在拖欠高婷婷、黄强等共10名劳动者自2025年5月至7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54250.53元。我局依法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79号)责令其足额支付上述劳动报酬,被处理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鉴于被处理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79号),并告知被处理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7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7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79号)、送达回执、未发放人员工资金额的欠薪材料等证据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等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决定由被处理单位足额支付高婷婷、黄强等共10名劳动者自2025年5月至7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54250.53元。
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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