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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在我县承包河源市雅居乐源著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期间,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未按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68-2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我县承包河源市雅居乐源著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挖机驾驶员肖文月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28日期间工人工资合计7700元的问题。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挖机驾驶员肖文月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28日期间工人工资合计7700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收本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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