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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源县招商引资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县府办  时间: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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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G-2021-003





东府办〔2021〕4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经八届7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东源县招商引资奖励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东源县招商引资奖励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投资较快增长,加快全县工业经济发展步伐,对县政策规定新办的外来投资项目产生的税收效益,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从县本级地方库收入部分中,按一定比例奖励给引进乡镇或行政村,具体内容如下 。

  一、享受税收奖励项目范围

  享受税收奖励的项目为2006年1月1日起引进的工业、农业招商项目。变更工商登记的项目、收购本县拍卖的国有企业、购买本县国有企业出售的股权而注入资金的项目、上级和外地对我县的扶贫项目、政策性支持项目、捐赠项目以及原有企业增资扩产项目等,不能享受税收奖励。

  二、享受税收奖励税种范围

  享受税收奖励的税种限于以工业、农业加工企业为纳税主体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三、项目税收奖励分成比例

  (一)实行税收奖励的资源型企业(指资源开采及资源粗加工企业)规定税种所产生的县本级地方库收入剔除征收经费后,镇(乡)、县按2:8的比例分成。

  (二)乡镇引进(以乡镇签订合同并承担开发成本为标准,下同)除资源型企业(指资源开采及资源粗加工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型企业在本镇(乡)落户的,规定税种所产生的县本级地方库收入剔除征收经费后,第一个五年乡镇与县按7:3的比例分成;第二个五年乡镇与县按5:5的比例分成;第三个五年乡镇与县按3:7的比例分成。仙塘镇所辖行政村与县按5:5比例分成。

  (三)乡镇引进在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兴办企业,并提供服务的,规定税种所产生的县本级地方库收入剔除征收经费后,与县按1:9的比例分成。

  (四)库区六镇和其他移民乡镇(或移民村)引进项目落户“双转移”示范基地的,规定税种所产生的县本级收入剔除征收经费后,将其中的20%计算安排奖励资金给引进乡镇(或村);5年内该项目租用厂房所产生的租金收入,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分成奖励给引进乡镇(或村),租金分成收入按程序报批后用于该乡镇(或村)基础设施建设。

  (五)行政村自办工业园,引进项目规定税种所产生的县本级地方库收入剔除征收经费后,按乡镇引进项目在本乡镇落户的分成比例,在县奖励给乡镇的部分中,90%以上奖励给行政村。

  四、引进项目税收分成政策执行年限

  对乡镇(所辖行政村除外)引进项目进行税收分成的政策,从项目投产开始享受政策后十五年内不变;期满十五年后,该引进项目不再享受税收分成政策。对行政村引进项目进行税收分成的政策,暂不设定执行年限。

    五、对有关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工作经费奖励政策

  对2006年起县引进落户在乡镇(仙塘镇不含县城规划区)的工业项目、农业项目、旅游项目,实行工作经费奖励:即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县本级地方库收入剔除征收经费后的10%计算安排奖励资金给落户乡镇,单个企业的工作经费奖励额最高100万元封顶。若企业落户与资源(指企业生产主要原材料)提供不属同一乡镇且纳税又为同一法人的,则应将资源税收(以原矿销售计算)按规定所计提的工作经费奖励划转提供资源乡镇。此项奖励从项目投产开始十五年内享受工作经费奖励不变;期满十五年后,该项目引进乡镇不再享受工作经费奖励政策。

    六、税收奖励审核

  享受税收奖励的具体项目及其享受政策年数,由分管财贸工作的县领导负责,县财政局会同县工商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联合小组核准,报县政府审定后送县财政局结算、执行。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东源县招商引资奖励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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