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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源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府办  时间: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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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东源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东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7日  

东源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县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委办发〔2019〕5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资金。

  县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上级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补助资金、新增债券资金。

  社保基金的支出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社保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县本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

  第三条县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单笔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60万元(含)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审批;6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内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000万元以上的,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四条  列入年度预算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

  (一)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基本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已核定的各预算部门支出预算金额按内部核拨流程分月拨付。

  (二)年度预算安排中已明确具体用款单位、资金数额、使用范畴的项目支出以及上级部门有明确资金分配标准和依据的政策性支出,由各预算部门(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含明细表)送县财政局按内部流程核拨。

  (三)年度预算安排中只明确支出项目或使用范围、未明确用款单位,或只明确用款单位、未明确具体项目或使用范围的项目,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第三条进行审批,然后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

  (四)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动支预备费,由县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实际情况提出动支预备费意见,或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提出动支预备费意见,按本办法第三条进行审批,然后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

  第五条  未列入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

  (一)临时借款、预拨款的申请由用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按本办法第三条进行审批,然后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

  (二)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单位和特定企业的基本支出(含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成本支出(应缴上级资金、征收成本等)、学校的收费收入支出等,由用款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由其主管部门先加具意见)提出用款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核,由县财政局根据收入进度或政府批复按内部流程审批拨付。

  (三)其他专项支出,由用款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由其主管部门先加具意见)提出用款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三条进行审批,然后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

  第三章  上级资金支出管理

  第六条  上级戴帽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管理

  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已明确资金使用单位或支出项目的资金(戴帽资金)文件后,于30日(自然日,下同)内按内部审批程序将资金直接下达至相关用款单位。上级联合发文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七条上级不戴帽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管理

  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下达须由县级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不戴帽资金)文件后,于5日内书面函告县业务主管部门,县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县财政部门的告知函件后于25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并按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完成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下达至相关用款单位或据实清算。

  省下达的“大专项+任务清单”专项资金,指导性任务资金按省下达该项资金的总量,县级按不高于50%的比例优先统筹保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支持的项目,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按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余下指导性任务资金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按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

  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项目所需资金,涉及县业务主管部门事权支出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优先在省“大专项+任务清单”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审批权限及程序如下:50万元(含)以内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交由县财政局下达资金并抄送县业务主管部门的分管县领导;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以内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县领导提出意见后再报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批,然后交由县财政局下达资金;500万元以上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县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县领导提出意见后再报县长审批,然后交由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第八条  新增债券资金支出管理

  新增债券资金。县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新增债券额度编制新增债券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编制预算调整议案,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新增债券项目调整。县财政局根据新增债券使用项目支出进度情况,适时调整新增债券使用项目,调整后的新增债券使用项目报经上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编制预算调整议案,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严格预算调整调剂程序

  严格执行县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按法定程序报批。年中出台的新增财政支出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支出的,优先在本部门预算和跨部门相关资金中统筹解决。

  严格控制预算调剂,确需调剂的,应在预算法和财政规定的范围内办理。部门预算调剂资金达到支出总额在10%以内的,由预算部门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部门预算调剂资金达到支出总额在10%(含)以上20%以内的,由预算部门报分管县领导审批,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部门预算调剂资金达到支出总额在20%(含)及以上的,由预算部门报分管县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县领导提出意见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

  第十条 硬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

  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确需当年支出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列出支出的必要性、政策依据、资金金额、使用用途及绩效等情况,按本办法第三条进行审批,优先在本部门预算和跨部门相关资金中统筹解决。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提高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的精准性,避免纳入预算后项目预算执行慢甚至执行不了、或必须支出的项目又未能纳入预算的情况;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属政府采购的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强化财经纪律主体责任

  所有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上级下达须由县级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受到追责的;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被上级财政部门收回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东源县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源县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

                                                                                                                单位:元

项目基本情况

财政资金情况

资金申请单位(盖章)


资 金 来 源

□ 中央

□ 省级

□ 市级

□ 本级

项目名称


资 金 文 号


业务主管部门


资金安排总额


项目中标金额


累计已拨金额


项目结算金额


本次请拨金额


收款单位信息

单位全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监理单位意见: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县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财政县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县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财政核拨意见:

      

           东府[2020]49号   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源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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