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河府函〔2023〕27号)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辖区内21个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河府函〔2023〕27号)调整后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起始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原《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东府函〔2021〕96号)中涉及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公布的目录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pdf
东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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