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213户市场主体(详见:吊销名单):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4月23日,根据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风险监督管理股《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企业移送处理通知单》,河源市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共216户市场主体连续二次核查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形成了一批共216户拟吊销企业名单移交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股处理。根据《河源市工商局关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处理意见》(河工商〔2017〕17号)文件,经我局执法人员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税务总局东源县税务局核对,河源市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共216户市场主体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依照相关法定程序立案。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实,河源市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216户市场主体在其核准登记的住所未见有从业人员、亦未见从事经营活动,现场无法联系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通过我局执法人员二次现场核查确认河源市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216户市场主体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经国家税务总局东源县税务局核查,河源市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216户市场主体近6个月未申报纳税或已注销或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核查表42份、执法人员核查记录明细表1份;证明河源市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216户市场主体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
2.《河源市工商局关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处理意见》(河工商〔2017〕17号)文件1份、《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0〕4号)文件1份;证明河源市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216户市场主体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符合批量吊销的事实。
3.河源市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216户市场主体的信息清单;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本局于2023年4月28日通过东源县人民政府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3〕37号)。其中3户涉案当事人在决定作出前提出陈述申辩或已自行注销,经案审组讨论决定暂不吊销3户涉案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其余213户涉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本局认为,河源市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213户市场主体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构成了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详见:吊销名单)。
(救济途径和期限)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东源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