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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告知书
来源: 东源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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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农民(渔民)朋友,市场经营、涉渔餐饮业主:

  为加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24年珠江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24年珠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渔时间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范围

  我县管辖范围内所有公共自然水域(河道)及天然湖泊。

  三、禁渔须知

  (一)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二)禁渔期间,一经发现违规使用禁用渔具、“电、炸、毒”鱼等非法行为,严格按照《内陆水域生态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禁止东源县辖区内所有餐馆、酒楼、集贸市场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自觉删除或更改涉及河鲜产品的广告、标语、菜牌等;严禁以“东江、万绿湖河鲜”等广告招徕消费者。

  (四)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五)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需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对违反禁渔期制度的非法捕捞行为,一经发现,县农业农村局将严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举报电话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0762-3262081

  东源县农业农村局:0762-8836390

  请广大市民农民(渔民)朋友,市场经营、涉渔餐饮业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禁渔工作。让我们携手同心,为保护东源水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告知,感谢你们的大力支持!


东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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