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做好我县2024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第三批)》(粤财农〔2024〕61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2024〕726号)《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试点市、县、镇)任务清单的通知》(粤农农计〔2024〕124号)东源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第三批)的通知》(东财农〔2024〕4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目的,以提升区域指导服务能力为抓手,以标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重点,通过支持1个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示范镇及选育一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引领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服务带动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二、支持对象
资金主要用于县域内纳入省标杆农民合作社和标杆家庭农场入围名单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纳入新型经营主体示范镇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除外);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示范镇。
(一)具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条件为:
1.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2.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编制符合要求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3.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有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成员大会。家庭农场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并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4.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使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5.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 60%。
6.社会声誉良好。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贷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不存在不规范生产管理行为等。
(二)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示范镇: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试点市、县、镇)任务清单的通知》(粤农农计[2024]124号)文件要求,东源县义合镇为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示范镇。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方式。支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示范镇资金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标杆农民合作社和标杆家庭农场)的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由培育对象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制定建设方案,经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资金拨付则采取分阶段拨付的方式,先行拨付补助资金的 80%到实施主体,待完成建设任务后再拨付剩余的 20%。
(二)支持标准和资金来源。对纳入培育对象的省标杆培育名单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每个分别按 10 万元、5 万元予以支持,共 80 万元,主要从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中支出。对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示范镇以250万元予以支持。
四、建设内容及绩效目标
(一)建设内容
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示范镇及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一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等信息化工具,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随手记”等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二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三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鼓励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四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二)绩效目标
全县共完成支持农民合作社数量6个,支持家庭农场数量4个;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示范镇1个。
五、项目申报程序
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经政府网公示后由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申报材料和企业现场进行公开评审,按照专家组评审结果择优遴选,遴选结果经政府网公示无异议后即下达项目计划。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示范镇由义合镇人民政府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六、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于2024年9月18日 17:00前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股,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要求:申报书、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要求一式2份。
(三)申报材料受理地址及联系人:受理地址:东源县仙塘镇建设路1号东源县农业农村局二楼乡村产业发展股;受理人:吕玉庭,电话:0762-8836392,邮箱:dynycyfzg@163.com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已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考核、省乡村振兴考核,各实施主体要充分认识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意义,同时加强对项目的统筹实施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使用资金,及时上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科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主体要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目标任务、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三)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考评。项目实施主体要做到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要建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采取主体自评、县级评价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由县级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我县下一年度涉农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附件: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样本).docx
东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