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东源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6〕14号),是在投资评审业务开展之初,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评审模式、评审流程都在借鉴和摸索中,且经过6余年时间,各项政策发生变化,县政府也重新印发了《东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府办〔2020〕13号),为更好执行该办法,强化县级财政投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起草了《东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205号令)和《东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府办〔2020〕13号)等规定。
起草过程:由县财政局负责起草,并借鉴了省、市级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了初稿。
三、主要内容:
《东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评审工作职责;评审工作流程;监督管理;附则共四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对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文件、适用范围、各级财政性资金定性、工作内容、工作原则等进行了概括性说明。
各级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
(三)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四)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抢险、救灾复产的项目,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行政楼、综合楼的改建、修缮;
(二)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水利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公路、桥梁、市政、园林绿化、防空等工程项目;
(三)水电安装及零星土建工程项目;
(四)商品服务、货物设备、电子软件类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为评审工作职责。确定了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县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章为评审工作流程。采购、概算、预算、结算及EPC项目评审的材料受理、工作任务安排、委托中介机构的方式、快速评审渠道、评审的具体工作、现场勘察、对数、退审、评审时限、考核等。
评审完成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一)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格式出具评审报告,并报财政部门批复;
(二)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三)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评审时限。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被评审单位送审的完整齐全的工程图纸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则上自送达之日起在以下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一)送审造价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概算、预算各为10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15个工作日;
(二)送审造价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概算、预算各为15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20个工作日;
(三)送审造价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概算、预算各为20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30个工作日;
(四)送审造价1亿元以上的:概算、预算各为25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50个工作日;
(五)对于多功能、多专业的综合性投资项目和PPP、EPC、桥梁、隧道等重大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以上时间都不包含建设单位答疑、补充材料和反馈评审意见的时间;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如无故拖延时间则按退审处理。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坚持概算、预算控制结算工程造价,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过程中的行为、纪律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
四、征求意见情况
《东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初稿形成后,书面征求了21个乡镇、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建设局、农业局、水务局、国土局、司法局 、审计局、环保局、教育局、乡村振兴局、移民局等单位意见,并在东源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公示期:2022年5月13日—2022年5月24日),未收到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六、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62-8831389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gkmlpt/content/0/508/post_508675.html#7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