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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和支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来源: 东源县财政局  时间: 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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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预算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和支出管理,深化东源县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我局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东源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和支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文件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适应新阶段新形势的需要。2020年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暴发以来,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相互交织,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大国博弈日趋激烈,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财政收支矛盾愈发凸显,2020年8月印发的《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源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49号)已难以满足现今的政策环境和形势变化,因此出台《暂行规定》并废除东府〔2020〕49号势在必行、顺理成章,也是当务之急。

  (二)推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服务预算改革,推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和支出管理精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明确县财政部门、县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职责,规范资金分配方式和审批程序,严格资金支出管理,强调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落实预算改革“靠前抓好支出执行,盘活调整闲置资金”的要求,把好财政支出关口,及时盘活闲置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三)破解资金管理难点难题。从目前情形来看,专项资金存在落实不到位、支出进度缓慢、二次分配程序不明晰、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为解决资金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夯实规范管理基础,我局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上述情形,草拟了《暂行规定》,完善政策制度,明确管理要求,解决现有问题,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督促纠偏。

  二、起草过程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我局成立了工作专班负责草拟《暂行规定》,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作出具体指示。通过研究中央、省、市和其他地区专项资金的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吸收其创新思路,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成型后,我们征求了21个乡镇和县直各部门意见,均无反馈意见。并按照规定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2022年12月7日—2022年12月17日),未收到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34号)

  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20〕19号)

  4.《中共东源县委办公室、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县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委办发〔2019〕50号)

  四、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设总则、管理职责、分配审批流程、支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2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包括3条。第一条明确《暂行规定》的目的和主要依据。第二条界定财政专项资金范围。第三条明确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包括3条。第四条至第六条分别明确县财政部门、县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分配审批流程,共包括6条。第七条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并强调对因素法的推广使用。第八条明确上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按照不同情况分两种审批程序,第一种是上级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二种是上级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其中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各自的流程执行。第九条明确两种情况下县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第十条明确新增县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第十一条明确逾期未下达资金按规定收回县级财政统筹或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明确专项资金项目变更规定。

  第四章支出管理,共包括5条。第十三条明确上级专项资金下达要求。第十四条明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要求。第十五条明确用款申请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县业务主管部门的监控和督促职责。第十七条明确资金盘活。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包括4条。第十八条明确绩效评价。第十九条明确信息公开主体。第二十条明确各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第二十一条明确要强化财经纪律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共包括2条。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于未按本规定的分配、审批流程办理的,县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手续。第二十三条明确《暂行规定》的施行时间、解释权等。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gkmlpt/content/0/536/post_536501.html#7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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