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推广“光伏+建筑”应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建筑用能结构,促进城乡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坚持各方协同、合作共赢,统筹谋划、分类推进,规范管理、安全美观,通过“光伏+建筑”应用试点推动形成一批具有东源特色、助推城乡建筑风貌提升的可复制可推广典型案例,探索县域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新路径,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城乡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92号)、《广东省推进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粤建科〔2024〕200号)、《广东省关于加强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乡建筑风貌管控的通知》(粤建科函〔2024〕722号)、《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指引(第一版)的通知》(粤建科〔2024〕256号)、《东源县推进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方案》(东府办函〔2024〕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试行)。
二、主要依据
(一)《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92号)
(二)《广东省推进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粤建科〔2024〕200号)
(三)《广东省关于加强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乡建筑风貌管控的通知》(粤建科函〔2024〕722号)
(四)《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指引(第一版)的通知》(粤建科〔2024〕256号)
(五)《东源县推进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方案》(东府办函〔2024〕72号)
三、主要内容
《东源县推进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主要分为八章:分别为总则、报装备案、项目设计、建设实施、安全施工、验收并网、运维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符合县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不得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建(构)筑物:1、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2、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3、周边存在大量粉尘和腐蚀气体的建筑;4、已列入拆迁计划的建筑;5、文物建筑;6、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安装后对整体风貌造成不良影响的建筑。7、其它不宜加装光伏的建(构)筑物。
第二章:报装备案 主要明确“光伏+建筑”项目报装备案办理流程:自然人项目办理:①提交申请材料→②村(居)委出具意见→③镇(乡)政府出具意见→④县或所在镇(乡)供电部门并网申请→⑤由供电部门集中报县发改局备案→⑥申请材料完善后交镇(乡)政府、供电部门存档→⑦施工安装→⑧竣工验收→⑨并网发电。非自然人项目办理:①提交申请材料→②村(居)委出具意见→③镇(乡)政府出具意见(并自行打印网上项目备案证附上)→④县或所在镇(乡)供电部门并网申请→⑤申请材料完善后交镇(乡)政府、供电部门存档→⑥施工安装→⑦竣工验收→⑧并网发电。主要明确“光伏+建筑”项目申请时,应提交材料。
第三章:项目设计主要明确符合国家、省现行标准和规范设计要求,结合当地风貌管控设计要求。新建建筑建议采用“光伏+建筑”+农房风貌一体化设计,因地制宜实现屋顶、墙体、遮阳等建筑功能与光伏系统融合。既有农房建筑“光伏+建筑”项目宜采用坡屋顶形式既有建筑为坡屋面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应超过该安装屋面的最高点,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尽量贴合。既有建筑为平屋顶时,风貌管控重点区域屋顶光伏组件坡度一般不小于10 度。考虑晾晒、水箱放置等需求,设置部分开敞空间。农房光伏发电系统加装高度从屋面起算最高点不宜超过2.8米。屋顶有楼梯间且需在楼梯间屋顶安装光伏组件时,最高点不高于楼梯间屋面1.0米。楼梯间与屋面的光伏组件宜分级分层设计,避免出现屋顶体量过大,与建筑风貌不协调的现象。光伏发电系统应根据安装高度采取不同的风貌协调措施。可利用女儿墙遮挡,女儿墙按建筑规范处理,也可采取退缩的方式安装,避免影响建筑立面风貌。光伏组件突出屋面时,区分重点和一般区域的管控要点,因地制宜结合传统客家建筑设计要素,采用双坡、四面坡式屋面,选用与建筑本体色彩协调的光伏支撑构件、光伏系统边框等材料,可结合当地建筑文化要素利用格栅构件、檐口设计等方式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提升,形成相对完整的建筑形象。
第四章:建设实施 明确建筑结构、电气、防水、防风、防雷、防火等关键部位的施工安装质量要求及属地管理。
第五章:安全施工明确了建设施工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责任。
第六章:验收并网明确“光伏+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设计、施工监理(若有)等单位派代表参加,鼓励邀请房屋业主及相关部门参加。明确“光伏+建筑”项目验收时应符合当地风貌管控要求,建筑、结构、电气、防水、防风、防雷、消防等施工安装质量,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检测及资料审查,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明确“光伏+建筑”项目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属地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验收合格后转入并网运行。
第七章:运维管理明确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运维”的原则,项目开发主体要建立完善运行维护机制,落实后期运维责任,定期进行运维管理,保障项目安全有效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本规定自2025年5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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