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  正文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3〕第215-2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1-31
保护视力色:

河源市科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31490642X9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符超群、符辰杰等4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150317.6元(详见附件)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15-2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包华丰国贸花园工程项目及河源市华丰世纪国际贸易中心一期工程项目相关防水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符超群、符辰杰等4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150317.6元(详见附件)的问题。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文件,下达指令如下:

  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符超群、符辰杰等4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150317.6元(详见附件)。

  你单位应当在接收本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png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31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