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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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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鲁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282F0T: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张百成、贾光伟、凡红磊等6名劳动者工资共计33675元一案,因你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逾期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调解书》协议内容履行支付工资,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95-2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承揽河源九里湾AB组团住宅室内批量精装修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张百成、贾光伟、凡红磊等6名劳动者工资共计33675元(详见附件)的问题。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张百成、贾光伟、凡红磊等6名劳动者工资共计33675元(详见附件)。

  你单位应当自接收本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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