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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3〕第279-3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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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石清:

  你在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期间已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而被取消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待遇,我局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已申领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款10000元,但你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亦未退款。后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你亦未在我局作出处理告知期限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我局向你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9-3号)并邮寄至你住址,你拒绝签收,拒不配合处理,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9-3号)法律文书。

  你在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期间已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而被取消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待遇,我局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已申领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款10000元。但你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亦未退款。后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你亦未在我局作出处理告知期限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9-2号)、邮寄拒收证明、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及拨付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决定由你收到本文书7日内将上述申领的款项一次性退还至东源县财政局账户。账户名称:东源县财政局,账号:191700000003271002,开户行:国家金库河源市中心支库,并注明划款用途“退还邹石清一次性创业资助款”,并将划款存根交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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