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三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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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公司拖欠陈祖臣等4名劳动者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86047元一案期间,你公司以逃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4-8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在东源县承揽汇景·九里湾花园C组团交付区景观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逾期未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4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逾期不按照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4-3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接受询问调查、足额支付陈祖臣等4名劳动者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86047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案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半年,违法情节较重。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等有关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罚款14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4000元(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