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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3〕第311-8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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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肖文月、肖跃2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39446元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311-8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承揽河源市御景豪园二期园林绿化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拖欠肖文月、肖跃2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39446元(详见附件),期间支付了部分工资,仍存在拖欠劳动者肖文月自2023年6月1日至12月22日期间的报酬3546元。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一、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劳动者肖文月自2023年6月1日至12月22日期间的报酬3546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收本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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