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3〕第27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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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在东源县承揽汇景·九里湾花园C组团交付区景观工程期间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4-10号)法律文书。
你单位在东源县承揽汇景·九里湾花园C组团交付区景观工程期间,在工资分配、劳动用工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陈祖臣等4名劳动者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期间报酬86047元,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等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4-6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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