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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127-7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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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承揽河源玖云台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工程期间,发现你单位将河源玖云台项目绿化工程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翟四妹个人承包,翟四妹在组织用工期间拖欠其招用的蓝央华、李镇朋等10名劳动者自2023年5月1日至12月16日期间的报酬共计55000元。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清偿支付劳动报酬、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我局依法作出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人接收,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7-7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向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河源玖云台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逾期未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你单位将河源玖云台项目绿化工程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翟四妹个人承包,翟四妹在组织用工期间拖欠其招用的蓝央华、李镇朋等10名劳动者自2023年5月1日至12月16日期间的报酬共计55000元。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责令你单位足额清偿蓝央华、李镇朋等10名劳动者自2023年5月1日至12月16日期间的报酬共计55000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收本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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