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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3〕第92-10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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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公司拖欠戴清妹等7名劳动者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76903.24元一案,因你本人以逃避方式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绝接听电话联系,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92-10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经营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戴清妹等7名劳动者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76903.24元(详见附件)。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戴清妹等7名劳动者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76903.24元(详见附件)。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png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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