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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116-10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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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承包河源市ZX-D02-03-01地块建设工程项目(河源市华丰世纪国际贸易中心混凝土劳务分包工程)拖欠劳动者报酬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我局依法作出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被拒绝接收,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16-10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在东源县承包河源市ZX-D02-03-01地块建设工程项目(河源市华丰世纪国际贸易中心混凝土劳务分包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16-3号)要求接受询问调查和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未按要求提供营业执照;

  (二)未按要求提供该工程项目用工之日起至今的职工名册、录用登记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工时考勤台账、工资支付台账或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等所有用工管理台账;

  (三)未按要求提供该工程项目用工之日起至今的所有劳动合同;

  (四)未按要求提供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或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拨付申请表、工程款划拨凭证(包含收入与支出)。

  二、拖欠谢赵强、牟兴忠、吴正强、钟禄贤、吴道英、钟寿国6名劳动者自2023年2月15日至8月5日期间的报酬共计86801元。我局依法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16-8号)责令其足额支付上述工资,被告知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少,但涉案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情节较重。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罚款10000元;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处罚款33000元;

  以上二项罚款合计:43000元(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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