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然灯塔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公司拖欠戴清妹等7名劳动者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76903.24元一案,因你本人以逃避方式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绝接听电话联系,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92-12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经营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戴清妹等7名劳动者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76903.24元,经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92-10号)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鉴于你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整改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92-11号),并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规定。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决定由你单位足额支付戴清妹等7名劳动者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76903.24元(详见附件)。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