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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河东人社工举字〔2024〕18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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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锦英(身份证号码:441624*********429)自述其在你单位工作期间,于2023年9月11日06时10分左右,前往东华学校(蝴蝶岭校区)食堂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如你单位不认为刘锦英所受事故伤害是工伤,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供不认为是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关书面证据材料。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民事诉讼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河东人社工举字〔2024〕1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提供举证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62-8808922  联系地址:东源县县城建设一路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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