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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104户市场主体吊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来源: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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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辉安运输有限公司等共104家市场主体(详见:吊销名单):

  2025年4月25日,根据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风险监督管理股《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企业移送处理通知单》,东源县辉安运输有限公司等共116家市场主体(详见:拟吊销名单)连续二次核查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形成了一批共116户拟吊销企业名单移交执法股处理。根据《河源市工商局关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处理意见》(河工商〔2017〕17号)文件,经执法股执法人员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税务总局东源县税务局核对并电话确认,东源县辉安运输有限公司等共104家市场主体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依照相关法定程序立案。

  经查实,东源县辉安运输有限公司等共104家市场主体在东源县辉安运输有限公司等共104家市场主体核准登记的住所未见有从业人员、亦未见从事经营活动,现场无法联系东源县辉安运输有限公司等共104家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通过我局执法人员二次现场核查确认东源县辉安运输有限公司等共104家市场主体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经国家税务总局东源县税务局核查,东源县辉安运输有限公司等共104家市场主体近6个月未申报纳税或已注销或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核查表116份、执法人员核查记录明细表1份;证明东源县辉安运输有限公司等共104家市场主体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

  2.《国家税务总局东源县税务局复函》1份,证明东源县辉安运输有限公司等共104家市场主体纳税登记状态非正常或无登记信息。

  3.东源县辉安运输有限公司等共104家市场主体的信息清单;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本局于2025年5月12日通过东源县人民政府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5﹞50号),104户涉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东源县辉安运输有限公司等共104家市场主体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详见:吊销名单)。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吊销企业名单.xlsx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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