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越时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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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在东源县开发建设御景豪园工程项目期间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13-16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开发建设御景豪园工程项目期间,将河源市御景豪园一期园林绿化工程、河源御景豪园一期泳池结构工程、河源御景豪园二期段205国道绿化带园林景观工程(二期段205国道绿化带及二期商铺前区域)发包给河源市山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施工,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严格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13-5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一)未提供工程款拨付申请表,未完整提供工程款划拨凭证,所提供工程款划拨凭证未清楚备注摘要用途及工程项目名称;
(二)未对接核对古仁伟、陈彩霞等多名劳动者投诉称在该工程工作期间存在被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二、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专用合同》《河源御景豪园泳池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或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河源市山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拖欠任达照、廖林武、陈彩霞等23名劳动者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8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627468元。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13-5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加盖印章)和接受询问调查:
(一)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拨付申请表,提供完整的工程款划拨凭证,所提供工程款划拨凭证清楚备注摘要用途及工程项目名称;
(二)对接核对古仁伟、陈彩霞等多名劳动者投诉称在该工程工作期间存在被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二、责令你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任达照、廖林武、陈彩霞等23名劳动者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8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627468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收本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