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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64-15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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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在东源县承揽河源九里湾花园C组团园林景观工程、河源九里湾项目D组团挡土墙工程期间拖欠朱永科等4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64-15号)法律文书。

  你单位在东源县承揽河源九里湾花园C组团园林景观工程、河源九里湾项目D组团挡土墙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朱永科等43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954713.5元,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等规定,我局依法于2024年6月17日向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64-12号),你单位于2024年6月18日接收该决定书。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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