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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127-14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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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承揽河源玖云台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工程期间,发现你单位将河源玖云台项目绿化工程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翟四妹个人承包,翟四妹在组织用工期间拖欠其招用的蓝央华、李镇朋等10名劳动者自2023年5月1日至12月16日期间的报酬共计55000元。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清偿支付劳动报酬、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我局依法作出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人接收,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7-14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处罚单位在东源县向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河源玖云台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行为:

  一、逾期未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将河源玖云台项目绿化工程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翟四妹个人承包,翟四妹在组织用工期间拖欠其招用的蓝央华、李镇朋等10名劳动者自2023年5月1日至12月16日期间的报酬共计55000元。我局依法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7-7号)责令其足额清偿上述劳动报酬,被处罚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鉴于被处罚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7-11号),并告知被处罚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罚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集体投诉代表推选书、《说明》《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邮寄快递凭单、邮件轨迹截图、东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法律文书截图、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被处罚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等规定,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经多次通知逾期不接受调查配合处理,拒不清偿支付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涉案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半年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情节较重。

  我局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被处罚单位发生欠薪,我局按照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处以罚款35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35000元(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四楼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书面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财务室。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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