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科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31490642X9: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符超群、符辰杰等4名劳动者的报酬一案,因你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我局依法作出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派送投递失败,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15-10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处理单位在东源县承包华丰国贸花园工程项目及河源市华丰世纪国际贸易中心一期工程项目相关防水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符超群、符辰杰等4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150317.6元的问题。我局依法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15-2号)责令足额支付符超群、符辰杰等4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150317.6元,被处理单位逾期拒不改正。处理期间,有单位支付了上述4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54000元,截至目前,上述4名劳动者仍存在被拖欠报酬共计96317.6元。
鉴于被处理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15-8号),并告知被处理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调解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邮政邮寄文书凭证、送达公告、公告页面截图、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决定由被处理单位足额支付符超群、符辰杰等4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96317.6元。
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