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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148-8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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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在东源县向东源县东江水乡隆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汇景九里湾ABD组团外立面涂料装饰工程(A1、A2、A3、A4、A5、A6、B3、B4、B10、D组团)期间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48-8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处理单位在东源县向东源县东江水乡隆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汇景九里湾ABD组团外立面涂料装饰工程(A1、A2、A3、A4、A5、A6、B3、B4、B10、D组团)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周洪林、罗军等16名劳动者自2023年6月15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的报酬共计378856元的问题。我局依法向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48-5号)责令其足额支付上述劳动报酬,被处理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决定由被处理单位足额支付周洪林、罗军等16名劳动者自2023年6月15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的报酬共计378856元。

  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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