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
姓名:杨德勤,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44252**********714住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柳城镇上坝村委会,银行账户:60598**********017,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法定继承人:
姓名:刘梅仟,性别:女,公民身份证号码:44252**********722,是参保人杨德勤的配偶,住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柳城镇上坝村委会五小组24号。
法定继承人:
姓名:杨新中,性别: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1**********71X,是参保人杨德勤的儿子,联系电话:135****337,住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柳城镇上坝村委会五小组24号。
参保人杨德勤于2010年3月至2017年8月,由我单位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民币共合计:7170元,经调查,其死亡时间为2010年9月20日,因家属在杨德勤死亡后,未向我单位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我单位在杨德勤死亡后多发待遇至2017年8月,依法将多领取待遇人民币合计:6675元(已系统扣减0元,已系统代扣4.41元),应退款金额:6670.5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民币合计:6670.59元,退回我局指定的以下账户:
账户户名: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银行账号:100877821700010001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兴源路支行
银行行号:403598000022
附言:东源县退回杨德勤死亡多领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朱云丹,电话:0762-8808283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重要提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本决定书一式叁份
东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