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催缴通知书(东)应急催〔2025〕2号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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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 2024年12月3日发出(东)应急罚〔2024〕2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 2024年12月17日前将罚款缴至河源市东源县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上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你(单位法人)处于无法联系的状态,导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罚款催缴通知书(东)应急催〔2025〕2号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东源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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