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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在东源县向东源县承建施工广东顺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厂房1#、厂房2#、生产研发楼、宿舍楼、值班室工程项目期间拒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3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在东源县承建施工广东顺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厂房1#、厂房2#、生产研发楼、宿舍楼、值班室工程项目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严格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3-2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兹有何永坤、曹志明等多名劳动者投诉被告知单位承建施工该工程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被告知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核对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告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等有关规定,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经要求接受询问调查拒不前来,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等有关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罚款8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8000元(人民币捌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