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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周统定等13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700000元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3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向河源市龙光骏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河源玖云台项目消防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严格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号)要求报送以下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一)未提供营业执照;
(二)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未按要求提供该工程项目用工之日起至今的职工名册、录用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工时考勤台账、工资支付台账或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所有用工管理台账,所提供的用工管理台账未规范填写;
(四)未按要求提供该工程项目用工之日起至今的所有劳动合同、工人领取劳动合同签收表;
(五)未按要求提供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或每月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拨付申请表、工程款划拨凭证(包含收入与支出);
二、拖欠周统定等13名劳动者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的报酬共计700000元。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等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文件,下达指令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号)要求报送以下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一)提供营业执照;
(二)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供该工程项目用工之日起至今的职工名册、录用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工时考勤台账、工资支付台账或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所有用工管理台账,所提供的用工管理台账规范填写;
(四)按要求提供该工程项目用工之日起至今的所有劳动合同、工人领取劳动合同签收表;
(五)按要求提供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或每月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拨付申请表、工程款划拨凭证(包含收入与支出);
二、责令你单位足额清偿支付周统定等13名劳动者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的报酬共计700000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收本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