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210-4号)
广东迅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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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建粤创大厦办公楼建设项目期间,拖欠水电班组共11名工人自2024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72140.55元一案,因你公司法人电话无法联系,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10-4号)法律文书。
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建粤创大厦办公楼建设项目期间,拖欠水电班组共11名工人自2024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72140.55元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10-3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时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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