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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5〕第158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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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将新河中央北区二期室内装修的墙面乳胶漆分项工程发包给於刘锋承包,我局查处於刘锋投诉反映欠薪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58号)法律文书。

  (认定的事实):经调查,被处罚单位在东源县将新河中央北区二期室内装修的墙面乳胶漆分项工程发包给於刘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经我局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58号)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鉴于被处罚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58号),并告知被处罚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罚单位在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邮政特快专递凭证、邮件轨迹截图、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截图等证据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等有关规定,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拒不接听电话,经多次公告要求接受询问调查拒不前来,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被处罚单位发生欠薪,我局按照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处以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四楼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书面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财务室。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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