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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东社保退决字〔2025〕59号)
来源: 东源县社保局  时间: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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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李雪锋:

  经核查,参保人李雪锋(社会保障号码:441611*********415)于2024年8月至2024年9月违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3452.10元;在其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我局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为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个月904.42元,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4356.52元,大写:肆仟叁佰伍拾陆元伍角贰分。经查,参保人原工作单位为东源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4月11日我局核查组到东源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原因(停保原因)的真实性开展实地调查工作,根据公司出具的员工辞工书(个人原因)、离职协议书、工资发放明细和公司证明和询问笔录,证实参保人李雪锋的离职原因是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参保人李雪锋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2024年8月至2024年9月违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3452.10元以及为其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个月904.42元,合计人民币:4356.52元应予退回。

  我单位向您邮寄二次文书拒收后,于2025611日通过东源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告《退款通知书》(东社保退通字〔2025〕96号),您仍未按要求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4356.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现责令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名称: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44001748301053000929-000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

  附言:退回东源县李雪锋多领失业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东源县社保局失业保险股;电话:0762-880827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河源市东源县沿江路政务服务大厅一楼1016窗口。

东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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