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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建汇景九里湾项目A组团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A4、A7栋)、汇景九里湾项目B组团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B1栋)项目拒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一案期间,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未按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拒绝接收我局邮寄的法律文书,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59-2号)法律文书。
(案由):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经调查,被处罚单位在东源县承建汇景九里湾项目A组团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A4、A7栋)、汇景九里湾项目B组团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B1栋)项目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改正,被处罚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鉴于被处罚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59-2号),并告知被处罚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罚单位在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执、邮政特快专递凭证、邮件轨迹截图等证据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经多次电话联系要求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并处理问题仍拒不前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情节较重。
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等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四楼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书面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财务室。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