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尚禧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何金昌:
本委受理的刘锦英诉广州尚禧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何金昌工伤补偿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于2025年7月28日受理,于2025年8月25日下午3:00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鉴于被申请人一广州尚禧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何金昌未提交《答辩书》和办理应诉手续、开庭时没有出席的情况,本委于2025年9月1日已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25〕178号终局裁决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5〕178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广州尚禧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何金昌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刘锦英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120577.8元;
二、被申请人一广州尚禧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何金昌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刘锦英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2682元;
三、被申请人一广州尚禧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何金昌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刘锦英支付因工受伤医疗费11609.33元。
四、被申请人一广州尚禧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何金昌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刘锦英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50元、工伤鉴定费3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关本委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25〕178号终局裁决书,当事人见公告后,可直接联系本委领取。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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