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样(河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志强(身份证号码:441625********4713):
本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应急罚〔2024〕23号,因你(个人)处于无法联系的状态,导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应急罚〔2024〕23号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现查明,你(个人)存在下列行为:2023年11月30日16时许,在东源县柳城镇东南石英砂厂发生一起1名工人在仓库棚顶不慎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认定,涉事公司品样(河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志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作业场所没有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1份,证明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2.《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东源柳城“1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东府函〔2024〕152号1份,证明事故调查报告经东源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3.《东源柳城东源县柳城镇东南石英砂“1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1份,证明陈志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事故调查组制作陈志明、陈志强、廖敬香3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3份,证明陈志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东源县公安局船塘派出所制作陈志明、陈志强、刘积富、廖可武、薛标润等9人《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事故发生现场情况;6.由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协助提供陈志强2022年度收入总额的复函》,证明陈志强在2022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为人民币60950元;7.《询问通知书》1份、电话联系视频记录一份,证明公司主要负责人陈志强现处于无法联系的状态。
品样(河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志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作出事故发生一年度的年收入40%的罚款(2022年度工资收入总额为60950),即人民币24380元(贰万肆仟叁佰捌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特此公告
东源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