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东劳人仲案字〔2026〕4号)
东源县仙塘镇泰鑫沙石加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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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刘晓艺诉东源县仙塘镇泰鑫沙石加工场因工资、维修费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于2025年12月11日受理,于2026年1月28日下午3:00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鉴于被申请人东源县仙塘镇泰鑫沙石加工场未提交《答辩书》和办理应诉手续、开庭时没有出席的情况,本委于2026年2月2日已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26〕4号终局裁决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6〕4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东源县仙塘镇泰鑫沙石加工场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晓艺2025年6月份工资4815.08元、7月份工资6251.00元。
二、被申请人东源县仙塘镇泰鑫沙石加工场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晓艺支付预垫付车辆维修支出款2025年6月份、7月份共计:3207.00元。
本案裁决结果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上述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关本委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26〕4号终局裁决书,当事人见公告后,可直接联系本委领取。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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