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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5〕第244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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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包施工新河中央北区二期5、8号楼泥水工程,有刘小东等劳动者投诉反映被欠薪一案,我局查处期间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通过电话无法联系,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44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处理单位在东源县承包新河中央北区二期5、8号楼泥水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苏长江、刘小东等5名劳动者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的报酬共计40840元的问题。我局依法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44-3号)责令其足额支付上述劳动报酬,被处理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鉴于被处理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44号),并告知被处理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理单位在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邮政特快专递凭证、邮件轨迹截图、东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截图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决定由被处理单位足额支付苏长江、刘小东等5名劳动者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的报酬共计40840元。

  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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