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拆除无主违法建(构)筑物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位于上莞镇两礤村两联小组河边有一栋长约7 米、宽约5.3米、高约 3.75 米的新建建(构)筑物,经核查,该建(构)筑物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建(构)筑物。 经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取证,尚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及时处理,本机关现发布公告如下:
1、持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机关陈述、申辨,接受调查。
2、无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
请上述违法建(构)筑物产权人(单位)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 日内至东源县上莞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地址:东源县上莞镇南直街 1 号上莞镇人民政府大院,电话:0762-8469315)主张权利,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公告期限届满,未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自行拆除的,视为无主违法建(构)筑物,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东源县上莞镇人民政府
2025 年12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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